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2023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

稅總辦征科函〔2022〕245號

國家稅務總局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,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: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一百零九條規(guī)定,結合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(jié)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明電〔2022〕16號)要求,現(xiàn)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3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,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。

一、2月、3月、6月、8月、9月、11月、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。

二、1月15日為星期日,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6日。

三、4月15日為星期六,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7日。

四、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,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18日。

五、7月15日為星期六,申報納稅期限順至7月17日。

六、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,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。

各地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,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(征管科技司)備案。

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

2022年12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