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(2023年)》的公告
商務部公告2022年第40號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》《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》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,現(xiàn)公布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(2023年)》(以下簡稱為目錄)和有關事項。
一、許可證的申領
(一)2023年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,詳見目錄。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,應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托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》(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),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(xù)。
(二)出口活牛(對港澳)、活豬(對港澳)、活雞(對香港)、小麥、玉米、大米、小麥粉、玉米粉、大米粉、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、煤炭、原油、成品油(不含潤滑油、潤滑脂、潤滑油基礎油)、鋸材、棉花的,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;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、藺草及藺草制品的,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(三)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,憑配額證明文件、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。其中,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、藺草及藺草制品的,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、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(四)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,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(jù)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簽發(fā)出口許可證。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、藺草及藺草制品、消耗臭氧層物質、摩托車(含全地形車)及其發(fā)動機和車架、汽車(包括成套散件)及其底盤等貨物的,需按規(guī)定申領出口許可證。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貨物的,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(五)出口活牛(對港澳以外市場)、活豬(對港澳以外市場)、活雞(對香港以外市場)、牛肉、豬肉、雞肉、天然砂(含標準砂)、礬土、磷礦石、鎂砂、滑石塊(粉)、螢石(氟石)、稀土、錫及錫制品、鎢及鎢制品、鉬及鉬制品、銻及銻制品、焦炭、成品油(潤滑油、潤滑脂、潤滑油基礎油)、石蠟、部分金屬及制品、硫酸二鈉、碳化硅、消耗臭氧層物質、檸檬酸、白銀、鉑金(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)、銦及銦制品、摩托車(含全地形車)及其發(fā)動機和車架、汽車(包括成套散件)及其底盤的,需按規(guī)定申領出口許可證。其中,消耗臭氧層物質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;以一般貿易、加工貿易、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、摩托車產品的,需按規(guī)定的條件申領出口許可證;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、摩托車產品的,憑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(zhí)或特定項目立項函、中標文件等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;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于中國的汽車、摩托車產品的,憑進口海關單據(jù)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(六)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貨物的,除另有規(guī)定以外,憑有關批準文件、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(七)出口鈰及鈰合金(顆粒<500微米)、鎢及鎢合金(顆粒<500微米)、鋯、鈹?shù)目擅庥谏觐I出口許可證,但需按規(guī)定申領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》。
(八)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貨物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。
(九)繼續(xù)暫停對一般貿易項下潤滑油(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1)、潤滑脂(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2)、潤滑油基礎油(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3)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。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,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。以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,按照商務部、發(fā)展改革委、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0號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二、“非一批一證”制和“一批一證”制
(一)對下列貨物實行“非一批一證”制管理:即小麥、玉米、大米、小麥粉、玉米粉、大米粉、活牛、活豬、活雞、牛肉、豬肉、雞肉、原油、成品油、煤炭、摩托車(含全地形車)及其發(fā)動機和車架、汽車(包括成套散件)及其底盤(限新車)、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貨物、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等。出口上述貨物的,可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通關使用出口許可證,但通關使用次數(shù)不得超過12次。
(二)對消耗臭氧層物質、汽車(舊)出口實行“一批一證”制管理,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。
三、貨物通關口岸
繼續(xù)暫停對鎂砂、稀土、銻及銻制品等出口貨物的指定口岸管理。
四、出口許可機構
商務部和受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沈陽市、長春市、哈爾濱市、南京市、武漢市、廣州市、成都市、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并實施出口許可,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(fā)出口許可證。
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,是指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。
五、實施時間
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商務部、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0號同時廢止。
商務部海關總署
2022年12月30日